聊城市快递协会
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及惩戒办法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对严重违规违约者进行惩戒,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聊城市快递协会章程》制定聊城市快递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及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事项处理,以及对违规违约事项的惩戒办法。
第二条 协会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传递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对行业的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协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事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协会受理行业内的下列争议事项:
一、因履行聊城市快递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二、因聊城市快递行业企业违规违约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六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一、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惩戒办法:
一、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举报,要求协会调查。
二、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协会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 批评教育,阻止违规违约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2. 组织协调双方和解解决纠纷,如有赔偿要求的,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
3 采取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4 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
5 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经营企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号召、组织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向社会公布其违规行为,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等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快递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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